本报济南4月26日讯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天审核发布各市、县(市、区)小时最低工资标准:调整后的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 类: 9.6 元/小时、7.8元/小时、 6.5元/小时,从2010年 5月 1日起执行。
根据规定,最低工资标准采取月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,分别适用于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。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旨在维护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保障其基本生活。
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,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。
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在月最低工资标准基础上,考虑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,以及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、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、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后确定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