随着国家积极应对金融危机系列政策的落实,经济形势逐步向好,但部分企业生产经营依然困难,就业形势依然严峻。昨日,记者从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,为帮助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度过难关,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财政厅、地方税务局《关于转发人社部〔2010〕175号文件的通知》(冀人社〔2010〕5号)的精神,结合石市实际,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、市财政局、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出台了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明确2009年困难企业享受的稳定就业岗位、扶持就业等部分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将延长到2010年底。
四项优惠政策困难企业仍可享受
2009年3月,根据河北省劳动保障厅、财政厅、地税局《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冀劳社传〔2009〕2号)的精神,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财政局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了《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石劳社〔2009〕44号),明确了减负稳岗的相关政策。
按照政策,石市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可缓缴社会保险费;阶段性免缴部分医疗、工伤保险费,降低生育、工伤保险费费率;调整失业保险缴费基数、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;使用就业专项资金支付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资金;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……一年来,政策效应逐步显现,对减轻企业负担、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。
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、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,省会今年再次出台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指出石市今年将延长2009年困难企业享受的稳定就业岗位、扶持就业的部分相关优惠政策执行期限,《44号文件》中规定的“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”、“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”、“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”和“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”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。
困难企业认定标准保持不变
据悉,为确保政策实施效果,市政府曾对“困难企业”进行了严格的界定。按照规定,今年《通知》中所谓的“困难企业”仍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: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;已制订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;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(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);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。
困难企业认定范围主要集中在钢铁、装备制造、石油化工、高新技术产业、食品、纺织服装、医药、建材建筑以及劳动密集型服务业和符合当地重点扶持发展的产业。
困难企业认定工作具体程序是: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并填写《困难企业审核认定表》,经主管部门初审后,报劳动保障部门认定。
困难企业认定向中小企业倾斜
与去年有所不同,这次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,将重点向困难中小企业倾斜。“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,也是当前吸纳就业的主要渠道。”今年的《通知》中指出,由于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,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冲击更大,生产经营更加困难,需要更多的帮助和政策扶持。在同等条件下,要优先受理中小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、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的申请。
相关负责人特别提醒,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》、申报困难企业需要提供的相关资料及需要填报的表格,都可到原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或原石家庄市人事局网站下载,申报时间截止到4月30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