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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期间不能被无故延长
发布时间 :2008-12-15 来源:网友提供
  尽管法律规定企业与新人签订劳动的试用期合同是有时效性的。但有些企业雇主却在试用期过后,对新人将要“转正”会给企业增大成本感到心疼,于是往往未经和新人打招呼,以对方工作能力尚未达标为由,单方面延长使用期。对于这种继续盘剥的行为,尽管新人会很不满,但又找不到维权的条款,只好咬着牙服从雇主的决定。

  《劳动法》指出,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,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但不能通过延长试用期,对新劳动者继续进行考察。

  情景案例

  有一个叫陈洁的大学毕业生和一家公司签订了五年的《劳动合同》,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。在试用期间,陈洁出过几次小的差错,但对工作没有太大的影响。但该公司在试用期满前通知陈洁说,鉴于她工作中经常有差错出现,需要进一步考察,于是公司决定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。陈洁由于当时急于找份稳定的工作,也没有说什么。然而,让她想不到的是,六个月试用期满后,这家公司竟作出决定说,由于她在试用期的表现不符合公司要求,要与她解除劳动合同。这对陈洁的打击太大了,她想重新找工作单位,却生怕再次重蹈覆辙。

  新人同题困惑

  ?我所在的企业已经两个月没开支了,这时候向雇主要钱,不被他找个理由炒了才怪呢!

  ?试用期本来是双方自愿的,可是我们一旦进入试用期,就像踩上了一条不知航向的船,只能任由这条船的主人摆布,根本就没有自主权。

  ?新人嘛,谁能保证在试用期不出点差错?如果因为出差错就可以作为被雇主作为延长新人试用期的理由,那么我们新人能找出几个不是“留级生”的?

  ?有的雇主很鬼。为了规避《劳动法》的有关规定,他们会等试用期完了后,以你能力未达标为由炒了你,然后叫你重新签订合同。这样,新人就不得不再从新的试用期开始工作了。

  为新人维权支招

  第一招:如果企业雇主有意与你签劳动合同,为了尽量避免出现劳动争议,最好的方式便是在雇佣关系开始时,即主动向企业雇主问清楚试用期限、评估标准、试用期间是否会根据工作能力的考评进行弹性延长等问题。这些问题问清楚了,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(《劳动法》规定试用期应为3~6个月,企业雇主已无权再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,单方面的解除或延长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条款)。

  第二招:如果试用期满后,企业雇主对你的工作还不甚满意,要延长你的试用期,你就应该要求企业对你不满意之处向你提出具体的依据(以合同书中规定的录用条件为准),如果企业雇主只是泛泛地口头轻描淡写,而拒绝出具延长试用期的相关依据,你就应该指出对方的决定是违法的,并要求对方立即收回延长试用期的决定。

  第三招:如果试用期满后,企业雇主既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对你进行考评,也不通知你是否自然“转正”,但发的却仍然是试用期标准薪水,这就等于单方面变相地延长了你的试用期,这种做法同样是违法的。

  对于上列企业雇主因为违法现象而侵害了你的试用期权益,你就应该依法向对方提出交涉;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,就应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;如果你对仲裁的裁决不服,还可以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撤消该仲裁裁决。

  法律自助参考条款

  ?《劳动法》第17条、第21条、第25条、第41条。

  ?《关于贯彻执行〈劳动法〉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第18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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